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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某、铁力市鸿运出租汽车公司、刘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郑智
于某
铁力市鸿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刘某
朱志民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铁力支公司。
代表人魏东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力市鸿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振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朱志民,该公司司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简称铁力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某、铁力市鸿运出租汽车公司(鸿运公司)、刘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铁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铁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后,铁力财产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铁力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东升、被上诉人于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树龙、鸿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庆明、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志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黑FT7401号出租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本案被告鸿运公司,鸿运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将该车承包给任永发,实际车辆所有权属于任永发。2011年8月26日,任永发又将该车转包给刘某,鸿运公司表示同意,由刘某继续履行任永发与鸿运公司的承包合同,车辆所有权人也转为刘某。2013年9月8日,该车由张赫租赁经营,每月缴纳租赁费2200.00元,营运收入归张赫所有。2013年1月23日由鸿运公司工作人员柯兰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黑FT7401号出租车在第三人铁力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座位数5座,每座责任限额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22日,每次事故每座免赔350.00元。
2013年10月15日19时20分许,于某乘坐张赫驾驶的黑FT7401号出租车行驶至铁力镇向阳路道口时,与朱超驾驶的黑AN395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受伤,在铁力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诊断为妊娠25+2周、先兆性流产、左眉弓及眶部裂伤、左侧牙1颗损伤。该车在第三人铁力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于某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672.03元,并且保留对脸部疤痕修复费和牙齿修复费另案诉讼的权利。诉讼中原告撤回对张赫的起诉,并且追加实际车主刘某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赫负事故次要责任,朱超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无责任。朱超所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华安保险公司投保。
本院认为,于某乘坐张赫驾驶的出租车与朱超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于某身体损伤,张赫驾驶的出租车所有人系鸿运公司,于某与鸿运公司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鸿运公司未将于某安全送至目的地,且造成于某身体损伤,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张赫驾驶的出租车在铁力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铁力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与鸿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审将铁力财产保险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并无不当。本案中,于某依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主张权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铁力财产保险公司在承担赔责任偿后,可依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朱超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铁力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于某乘坐张赫驾驶的出租车与朱超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于某身体损伤,张赫驾驶的出租车所有人系鸿运公司,于某与鸿运公司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鸿运公司未将于某安全送至目的地,且造成于某身体损伤,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张赫驾驶的出租车在铁力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铁力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与鸿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审将铁力财产保险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并无不当。本案中,于某依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主张权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铁力财产保险公司在承担赔责任偿后,可依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朱超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铁力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代红光
审判员:焦杨
审判员:李卓

书记员:赵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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