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
骆沙洲
霍增梅
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地址:雪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沙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增梅。
原审被告张习会。
原审被告郭飞超。
二原审
被告
委托代理人梁进兴、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判不分交强险赔偿项目进行判决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交强险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为分项限额。《交强险条例》和《道交法》的规定并不矛盾。《交强险条款》属于保险监管机构监制在全国范围统一使用的法定条款。按照上述规定,上诉人只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2000元,超出部分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书记员李暘
宣判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判不分交强险赔偿项目进行判决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交强险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为分项限额。《交强险条例》和《道交法》的规定并不矛盾。《交强险条款》属于保险监管机构监制在全国范围统一使用的法定条款。按照上述规定,上诉人只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2000元,超出部分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书记员李暘
审判长:宋书贵
审判员:张增民
审判员:冯雪
书记员:李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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