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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闫卫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
暴志强(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
李炳臣(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武安支公司
郝转转
闫卫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暴志强、李炳臣,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武安支公司。
负责人:穆慧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转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卫某,1986年6月7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闫卫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世忠
审判员:王志平
审判员:贾梅录

书记员: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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