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
崔锐(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卫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
负责人吕晓庆,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锐,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某,住庆安县。
原审被告白春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锐,被上诉人卫某某,原审被告白春福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付振铎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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