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王晓光
唐山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双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代表人刘晓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光,该人保唐山市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刘福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双友,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一项“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中的腐蚀应界定为自然腐蚀,还是包括人为腐蚀的理解发生了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系为人为腐蚀造成的,不属于保险免责事由,应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一项“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中的腐蚀应界定为自然腐蚀,还是包括人为腐蚀的理解发生了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系为人为腐蚀造成的,不属于保险免责事由,应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阳利
审判员:李华
审判员:杨晓娣
书记员: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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