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59号。
负责人吕秋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娜,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繁辉,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柳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穆力勇,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苑县。
原审被告宋雷,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硕 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 代理审判员 徐 超
书记员:佟铁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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