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大街56号。
负责人:赵宏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海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出租车司机,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F72675车主,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力市朗乡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马国范,职务经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9民初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山屯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郭良富
书记员:肖尊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