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
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林树龙(黑龙江铁力北方法律服务所)
何某
铁力市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启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铁力市铁力镇。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林树龙,铁力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铁力市铁力镇。
(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力市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何某、铁力市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开庭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杨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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