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公司
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王某
叶存良(通山县洪港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通山公司)。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
代表人谭明,人寿保险通山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有林,系原告王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叶存良,通山县洪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人寿保险通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山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2年9月1日,原告王某购买了被告人寿保险通山公司的“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合同的主要保险项目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烧伤”,保险金额20000元,约定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根据残疾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以20000元为限;“因意外或疾病住院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金额40000元,并约定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及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照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2013年1月30日,原告乘坐其父亲王有林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G106国道通山县燕厦乡马桥村四组路段与叶某驾驶的对向行驶的小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主要责任,王有林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通山县洪港镇卫生院、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2361.15元。原告伤情经通山九官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X(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12000元。原告及其父母在通山县洪港镇洪港街居住,其父母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寿保险通山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根据残疾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以20000元为限”。被上诉人王某构成X(十)级伤残,根据残疾等级计算赔偿金为41680元(20840元×20年×10%),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残疾赔付标准最高限额范围为20000元,故上诉人人寿保险通山公司应赔付给被上诉人王某残疾保险金为20000元。上诉人人寿保险通山公司上诉提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只有七级以上伤残才给予赔付的上诉理由,因本案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伤残等级赔付比例,对于未作约定的,原审依照法定标准进行赔付并无不当。对于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费用部分,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40000元,因事故伤害已支出医疗费22361.15元,经鉴定还需支付后期治疗费12000元,该费用未超过保险赔付限额。上诉人保险通山公司应予以赔付。至于保险合同中第四条关于保险责任约定的赔付比例,该赔付比例明显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属免责条款,因上诉人人寿保险通山公司未尽明确的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80元,由上诉人人寿保险通山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寿保险通山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根据残疾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以20000元为限”。被上诉人王某构成X(十)级伤残,根据残疾等级计算赔偿金为41680元(20840元×20年×10%),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残疾赔付标准最高限额范围为20000元,故上诉人人寿保险通山公司应赔付给被上诉人王某残疾保险金为20000元。上诉人人寿保险通山公司上诉提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只有七级以上伤残才给予赔付的上诉理由,因本案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伤残等级赔付比例,对于未作约定的,原审依照法定标准进行赔付并无不当。对于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费用部分,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40000元,因事故伤害已支出医疗费22361.15元,经鉴定还需支付后期治疗费12000元,该费用未超过保险赔付限额。上诉人保险通山公司应予以赔付。至于保险合同中第四条关于保险责任约定的赔付比例,该赔付比例明显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属免责条款,因上诉人人寿保险通山公司未尽明确的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80元,由上诉人人寿保险通山公司承担。
审判长:吴晓梅
审判员:杨三华
审判员:杨荣华
书记员: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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