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丛伟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本院审理过程中,丛伟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丛伟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上诉人丛伟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郭良富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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