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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丛伟健与被上诉人付某某及原审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丛伟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本院审理过程中,丛伟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丛伟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上诉人丛伟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郭良富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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