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晟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原系七台河市东大盛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中心河乡双利村。法定代表人:华正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殿生,男,该单位保管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七台河晟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建筑工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梅,七台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七台河晟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主张因工程量增加导致工程款增加了100,000.00元的事实不清,发包方尚欠工程款数额不清。故本案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某某、七台河晟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继忠
审判员 孙国军
审判员 汤文光
书记员:焉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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