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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七台河市红发煤矿与被上诉人齐运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红发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北兴农场大东林场施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斌,男,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立聃,男,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运动,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龙湖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力,男,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七台河市红发煤矿因与被上诉人齐运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七台河市红发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立聃、被上诉人齐运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七台河市红发煤矿虽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4]49号)文件的要求,与七台河市隆丰煤矿签订了整合协议,但该方案在批复后,两矿之间是否真正进入了实质性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工作以及被上诉人齐运动受伤的具体地点是否确系七台河市红发煤矿的管理范畴,原审未能查清,而该事实的认定,对于明确齐运动的伤残赔偿问题是否应由上诉人作为义务主体,十分必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七台河市红发煤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鸿丽
审判员  王旭辰
审判员  迟丽杰

书记员:焉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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