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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七台河市新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与被上诉人刘淑华、原审被告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七台河市新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越秀路5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超,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永冰,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淑华,女,汉族,个体,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侯某某,男,汉族,系七台河市新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职工,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上诉人七台河市新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因与被上诉人刘淑华、原审被告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七台河市新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七台河市新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台河市新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上诉人七台河市新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继忠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书记员:焉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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