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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七台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原审被告七台河市化工局留守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耿保忠,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葛继武,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
原审被告七台河市化工局留守处。
负责人程义武,职务主任。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5)桃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774.00元,退还上诉人七台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审判长  迟丽杰 审判员  李晓英 审判员  董树全

书记员:曲云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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