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午欣,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小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龙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小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1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月25日,原告上海龙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小甦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龙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小甦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56元,减半收取计6,328元,由原告上海龙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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