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定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原告上海龙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龙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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