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定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上海龙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龙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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