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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与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龙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定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上海龙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龙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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