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邓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来,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彪,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歌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刘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波,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多歌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沈某、被告刘燕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上海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原告上海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
审判员:贺 毅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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