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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多歌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沈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邓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来,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彪,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歌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刘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波,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多歌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沈某、被告刘燕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上海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原告上海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
  
  
  

审判员:贺  毅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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