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郭力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旻洲,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燕。
原告上海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8年11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注销将另行起诉其股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32元,减半收取计4,516元,由原告上海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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