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鼎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贺 毅
书记员:沙黎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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