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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鼎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贺  毅

书记员:沙黎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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