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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炉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鼎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震宇,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东权,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炉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勃成。
  原告上海鼎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炉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东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鼎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上海炉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展台搭建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搭建总面积为110平方米的展台,约定合同价款130,000元。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后被告在2017年6月30日支付50,000元,尚欠80,000元未支付,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上海鼎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展台搭建合同、催款函、照片、快递信息、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 
  被告上海炉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合同价款。被告拖欠价款至今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炉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鼎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价款80,000元。
  二、被告上海炉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鼎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上海炉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贺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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