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黑马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袁忆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鹤林,男。
被告:杰某某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JUNHEEJUN(全喜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拥军,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黑马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杰某某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因原告上海黑马泵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上海黑马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殷 雪
书记员:倪晶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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