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黑弧数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萨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男。
被告:苏州南山新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瑜,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黑弧数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南山新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黑弧数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黑弧数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志斌
书记员:袁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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