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麦迪讯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麦迪讯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威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董事长。
  原告上海麦迪讯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威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麦迪讯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付原告维修服务费人民币297,000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原、被告签订《发电机组日常维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3台发电机组进行日常维修服务,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合同总金额为198,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50%服务费即99,000元,合同服务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付款同时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发电机组日常维修合同》进行展期一年,其余条款不变。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履行巡检、日常维修等义务。被告支付了第一笔款项99,000元,原告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后被告为支付合同款项,向原告交付2份金额均为99,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但至期均未能兑现。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尚欠原告维修服务费297,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始终无法联系,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发电机组日常维修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巡检报告、服务报告、维修保养报告、增值税发票、承兑汇票及查询情况、催款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维修服务费的金额不予认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先开具发票,但最后一笔99,000元的发票原告尚未开具,故该笔款项尚未满足支付条件。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称:原告已经在2019年3月27日开具最后一笔99,000元的发票,但因为联系不上被告,故尚未交付被告,现要求法院予以转交。因此,原告已经开具所有的发票。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巡检报告、服务报告、维修保养报告等可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偿付价款。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偿付剩余维修服务费297,000元。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全部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故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麦迪讯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维修服务费297,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收取2,877.50元,由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