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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麟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得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麟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邢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其兵,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得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唐如珍,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上海麟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得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上海麟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麟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麟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麟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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