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麒桐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斌,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倩,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麒桐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麒桐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傅黎华
书记员:张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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