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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麒桐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麒桐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斌,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倩,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麒桐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麒桐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傅黎华

书记员:张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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