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洪英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鄢爱华。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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