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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美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城公司)与被告上海美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鹭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瑞置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鹭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9倍,自2018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上海美瑞.清河湾干挂石材装饰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与盈顺路交界处相关工程。2017年11月29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上述工程合同解除、终止执行,双方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6万元。因被告未依约付款,双方又于2018年8月9日签订《付款协议》,确认剩余18.10万元未付。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依约付款,原告认为被告拖欠款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美瑞置业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8月25日,美瑞置业(甲方、发包方)与鹭城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美瑞清河湾项目干挂石材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美瑞清河湾项目干挂石材装饰工程,工期为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5日,合同暂定价为170万元。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7年11月29日,美瑞置业(甲方、发包方)与鹭城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与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了一份合同金额为170万元的《上海美瑞.清河湾干挂石材装饰工程》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现场客观情况导致多次发生农民工上访、阻止现场施工等事件,给双方均带来了不良影响。目前现场只完成小部分工作,还未达工程建设检验批的数量。基于以上项目存在的实际情况,为了顺利推进本项目的后续施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的相关事项约定如下: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原签订的《上海美瑞.清河湾干挂石材装饰工程》终止执行,合同解除。甲方负责协调本项目总承包单位在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报送合同解除信息,乙方配合办理。甲方承诺本项目后续施工队伍不得再以乙方名义进行施工,如有违反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2、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合计:460,000元(其中材料费200,000元,人工费100,000元,集装箱租用费用6,000元,图纸设计、现场管理及其他一切费用114,000元,脚手架前期搭设费用40,000元)。3、付款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前支付65,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65,000元;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165,000元;2017年2月9日前支付165,000元。如未按上述时间付款,甲方应支付银行同期利率3.9倍的利息给乙方。4、现场脚手架的租金和后续维护、拆除由甲方自行负责,所需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与乙方无关。5、合同解除后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款项给乙方,乙方也不再因本项目向甲方主张其他权益,双方确认互相不再追究其他合同违约责任。6、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青浦区建交委相关部门备案一份。
  2018年8月9日,美瑞置业(甲方)与鹭城公司(乙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双方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上海美瑞清河湾干挂石材装饰工程》合同一份,关于付款事宜,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如下:1、双方签订合同剩余22.10万元,其中扣除胡振华向尹总借款3万元整及图纸不完善扣除1万元,共计4万元外,甲方实际应付款项18.10万元中的一半款项90,500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付清。2、关于剩余款项90,5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付清,甲方向乙方开具支票做担保,甲方付款前3日乙方应当将支票返还甲方。3、今后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此后,美瑞置业未按《付款协议》支付款项,鹭城公司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美瑞置业与鹭城公司签订的《美瑞清河湾项目干挂石材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解除协议书》及《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美瑞置业应当按照《合同解除协议书》及《付款协议》之约定期限及金额支付相应的款项。现美瑞置业拖欠未付,显属不当,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按照合同解除协议书承担相应的利息支付责任,故对鹭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美瑞置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美瑞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余款人民币181,000元;
  二、被告上海美瑞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81,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3.9倍,自2018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60元,由被告美瑞置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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