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阳,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尹士焱。
原告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公司)与被告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翘翘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翘翘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鸿福公司与翘翘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6日解除;2、要求判令翘翘公司搬离上海市四川北路XXX号壹丰广场购物中心B2-A14号商铺(以下简称系争商铺),将该商铺清空后返还给鸿福公司;3、要求判令翘翘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4,341.11元;4、要求判令翘翘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分段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5、要求判令翘翘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日4,126.58元(即第一、二年度的日租金及日物业管理费之和的3倍标准),自2019年5月13日起支付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6、要求判令翘翘公司支付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9日装修期内的租金50,564.25元;7、要求判令翘翘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51,033.64元;8、要求判令翘翘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25,516.82元归鸿福公司所有;9、要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翘翘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鸿福公司与翘翘公司就系争商铺签署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租赁面积为102.15平方米。首年租金为每月34,177.69元,物业管理费为每月7,661.25元,其中装修免租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翘翘公司在系争商铺内注册了下属上海第六分公司,并在该商铺内经营。后因经营不善,翘翘公司于2018年8月中旬在未告知鸿福公司的情况下闭店停营,鸿福公司多次致电、发函沟通,翘翘公司拒绝回应。2018年11月14日,经鸿福公司电话联系、催告,翘翘公司拒绝与鸿福公司洽谈解约事宜及注销相关证照,鸿福公司遂于2017年3月向翘翘公司寄送了解约函。翘翘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给鸿福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翘翘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争商铺系鸿福公司名下房产。2017年8月,鸿福公司(出租人、甲方)与翘翘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1、甲方将系争商铺出租给乙方经营“翘公主龙虾饭”餐饮,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2、系争商铺的租赁面积为102.15平方米;3、甲方应于2017年8月25日或之前将系争商铺交付给乙方;4、装修期自系争商铺交付日起45天,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开业日为2017年10月10日;5、在乙方租满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并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定的装修期。装修期内甲方免收乙方租金,但乙方必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6、如乙方实际租赁不满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和/或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及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装修期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若有),索取的每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标准参照乙方第一租赁年向甲方实际支付的每月平均租金和每月平均物业管理费;7、租金的计算方式。自开业日或装修期满后的首日(以先到者为准)起,双方选择固定租金或提成租金(取金额较高者)下述方式计算该房屋的租金:第一年、第二年固定租金按租赁面积计算,每天每平方米为11元,月固定租金为34,177.69元。第三年、第四年固定租金按租赁面积计算,每天每平方米为11.88元,月固定租金为36,911.90元。第五年固定租金按租赁面积计算,每天每平方米为12.83元,月固定租金为39,863.61元;8、固定租金的支付。首期租金:双方确认,乙方的开业保证金中等同于首月租金的金额转为首月租金。固定租金:每月应付的固定租金,应由乙方于前一个月的25日或之前向甲方付清(如该月25日为节假日的,于25日前的工作日支付)。断月租金:如预付的第一个月固定租金对应的期间首日起(包括该日)至当月(日历月)最后一日止(包括该日)不足一个日历月,或者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则该等月份的固定租金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固定租金的日租金标准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9、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则乙方需按未付租金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10、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相当于3个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之和的金额125,516.82元,作为乙方将全部履行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如因乙方擅自中途退租和/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而致甲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可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而无须归还乙方。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已结清该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天然气费、通讯费等及各种税费、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及证照注销或变更迁出手续(餐饮房屋需注销煤气/天然气、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全部相关证照),并且乙方所交还的该房屋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已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恢复原状且为可租赁状态(自然损耗除外)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房屋后且上述条件均满足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乙方(不计利息);1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装修期间装修押金41,838.94元;1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为每月7,661.25元。装修期内的物业管理费为5,745.94元。首期物业管理费:双方确认,乙方的开业保证金中等同于首月物业管理费的金额转为首月物业管理费。每月物业管理费:应由乙方于前一个月的25日或之前向甲方付清(如该月25日为节假日的,于25日前的工作日支付)。……;1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等于1个月的租金及1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和的金额41,838.94元作为乙方的开业保证金。如乙方能够于开业日对外营业且经甲方审核符合正式开业标准的,则开业保证金自动转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部分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未能于开业日对外营业的,甲方有权没收该开业保证金,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4-4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4、乙方应最迟于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当日或之前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交还该商铺。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逾期不交还该商铺,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该商铺在占用期间内的占用使用费外(每日的占用使用费计算公式:最高日固定租金与日物业管理费之和×3或者该商铺于当时对外出租的当日市场价与日物业管理费之和×3,取金额较高者,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还应承担该商铺在占用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等一切其他费用。如因乙方逾期不迁出该商铺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5、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一方可书面通知违约一方解除本合同,除双倍返还或没收履约保证金之外,违反合同的一方,还应向另一方按租赁期内的平均月租金及平均月物业管理费之和的6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5)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累计超过30日的,或累计超过3次的;……(9)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于正常工作时间在该商铺暂停或停止营业(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的或以任何方式变相暂停或停止营业(如关闭该商铺或拒绝对外营业的)……;16、若出现本合同规定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有权依据前述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在装修期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若有)。并且乙方无权就其在该房屋内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要求甲方购买其装修或设施,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该商铺恢复原状后返还甲方(甲方同意乙方无需恢复原状除外);17、任何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以快递和挂号信形式寄至本合同约定地址,自挂号信发出5日或快递发出之日起3日即视为解除通知送达,无论任何原因该约定地址无人接收邮件,导致邮件被退回,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18、翘翘公司的通讯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号庆阳写字楼B栋。
合同签订后,翘翘公司向鸿福公司支付了开业保证金41,838.94元、装修押金41,838.94元、履约保证金125,516.82元,并对系争商铺进行了装修。
2017年10月16日,翘翘公司以系争商铺为地址登记注册了下属上海第六分公司,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系争商铺内经营餐饮业。
翘翘公司按合同约定未支付装修期内的租金50,564.25元,其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支付至2018年7月31日,后期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翘翘公司未再支付。翘翘公司已停止营业。
2018年8月5日、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15日、2018年8月21日、2018年8月27日,鸿福公司多次向翘翘公司发出《通知函》,催缴2018年8月的固定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并告知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所欠全部款项,鸿福公司将采取强制手段,对该铺位进行停水停电措施。
2018年9月27日,翘翘公司办理注销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8年11月15日,鸿福公司以翘翘公司的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XXX号XXX单元XXX号为邮寄地址,向翘翘公司发出《解约函》,告知:……1、双方所签署的《租赁合同》自本函件寄发之日起解除;2、就贵司欠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代付的水电费、房屋占用费或其他对我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司保留追诉权利;3、贵方的行为实际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我司有权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你方主张违约金,并保留追诉权利;4、请贵司于11月20日前,腾空物业并按照商品房租赁合同约定将物业交还我司。届期若该租赁物业内尚有余留物品或贵司并未腾空,则我司将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后果由贵司承担,并且我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司违约责任之权利。该函因拒收被退回。
翘翘公司的工作人员已撤离系争商铺,设备物品尚滞留在该商铺内,翘翘公司未与鸿福公司办理商铺交接手续。
鸿福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的起诉状副本于2019年5月6日经公告送达翘翘公司。
另查明:翘翘公司原名北京翘翘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XXX号XXX单元XXX号。2019年4月25日,更名为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XXX号院2号楼2层202-260。
审理中,鸿福公司称:翘翘公司支付的开业保证金41,838.94元已冲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翘翘公司支付的装修押金41,838.94元已冲抵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本院认为:鸿福公司与翘翘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的约定,翘翘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30日或累计超过3次的,或擅自停业的,鸿福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索取装修期内免去的租金、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翘翘公司支付违约金。翘翘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拖欠租金至今,且未经鸿福公司同意停止营业,现鸿福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以本案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翘翘公司之日为合同解除的时间,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合同解除,翘翘公司应将系争商铺清空后返还给鸿福公司。
翘翘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拖欠租金,鸿福公司主张其支付欠租及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翘翘公司停业、人员撤离后,未与鸿福公司办理商铺交接,系争商铺仍在翘翘公司管控之下,现鸿福公司主张翘翘公司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翘翘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鸿福公司向翘翘公司追索装修期内的租金,并向翘翘公司主张违约金及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6日解除;
二、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本公司设备物品搬离上海市四川北路XXX号壹丰广场购物中心B2-A14号商铺,将该商铺清空后返还给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
三、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的租金314,341.11元;
四、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以每期未付租金34,177.6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每期租金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分段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商铺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日4,126.58元,自2019年5月13日起支付至返还商铺之日止;
六、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装修期内的租金50,564.25元;
七、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1,033.64元;
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所述款项,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八、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25,516.82元归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8.18元,由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北京翘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纪君
书记员:郑 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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