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鸿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筠,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鸿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鸿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1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069元,由原告上海鸿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洪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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