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鸿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谦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桂英,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鸿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谦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披露甲方通信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政学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与被告工商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XXX号主楼105B18室不一致,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辖59号民事裁定书中所确定的管辖规则,合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合同披露该当事人的通信地址不应视作其住所地,而应以该当事人的工商注册地址作为其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王 冰
书记员:沈佳越 殷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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