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惜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杨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贵州城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泽琴。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杨莉、贵州城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12元,由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墨华
书记员:朱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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