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昌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天慧,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绿芹,女,1982年1月22日,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夏巷3号。
原告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绿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本案延期二个月。原告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0元,减半收取计4,975元,由原告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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