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鸣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辉,上海煌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颐来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静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才宏,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颐来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薛宾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才宏,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鸣齐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颐来达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宁波颐来达模具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鸣齐模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鸣齐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上海鸣齐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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