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鸣华娱乐有限公司、陆某某等与许某某、郑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鸣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陆冠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钟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可,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黎,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鸣华娱乐有限公司、陆某某、陆冠华、钟鸣诉被告许某某、郑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鸣华娱乐有限公司、陆某某、陆冠华、钟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某某支付原告承包金1,387,000元(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2、判令被告许某某交还承包经营的北极星舞厅、卡拉OK厅和棋牌室;3、判令被告郑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许某某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XXX号XXX、XXX幢二层的原北极星舞厅、卡拉OK厅和棋牌室交与被告许某某自主承包经营,承包期自2013年8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止,每月交付承包金73,000元,其中53,000元由被告许某某支付房东上海康民建材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等,其他20,000元交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用于支付另案原告所负债务,另收取73,000元押金。但被告许某某自2016年1月起未付承包金,19个月累计1,38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许某某、郑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实际案由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房屋在上海市静安区,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被告虽然户籍地在上海市黄浦区,但实际居住地在上海市静安区,且实际连续居住已满一年,故本案应由二被告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二被告户籍地虽然在上海市黄浦区,但二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际在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的事实,有二被告提供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平望街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许某某、郑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连国

书记员:徐  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