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鲲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楼晓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上海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科天之星激光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颖。
原告上海鲲沪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科天之星激光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鲲沪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7元,减半收取计3,453元,保全费2,38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周 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