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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爱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上海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计834.50元,由原告上海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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