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爱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上海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计834.50元,由原告上海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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