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魁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兰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武昌,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宝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红,男。
原告上海魁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魁阳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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