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号****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怡,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中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广电中路19号泰富城B-1区公寓****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常州中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怡
书记员: 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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