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陈陆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橙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邓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黎,女。
上列当事人间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某企业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50元,由原告上海高某企业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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