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陈陆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亿扬某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振明。
原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太亿扬某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此后,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长 崔学杰
人民陪审员 曹筠
人民陪审员 王玉祥
书记员: 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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