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高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昔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泉州金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晴仪。
原告上海高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金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高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泉州金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泉州金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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