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高桥南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贵,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正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预审上海高桥南塘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上海正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高桥南塘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陆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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