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廖谢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轩羽,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固德电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云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晚元,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高手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手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固德电子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固德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固德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裁定予以准许。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轩羽,固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晚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固德公司向高手公司支付货款398,051.51元;2.固德公司向高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09,582.54元自2018年9月15日起计、100,784元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121,522.55元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66,162.42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计,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固德公司承担高手公司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高手公司与固德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签订《产品代理合同》1份,约定合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由固德公司在约定区域内代理推广由高手公司生产的产品,结算方式为60天。合同签订后,高手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固德公司却拖欠高手公司货款共计398,051.51元至今未付。高手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固德公司辩称,对高手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无异议,对高手公司主张的利息及律师费不予认可。高手公司所称的付款期限有误,付款期限应为对账且开具发票后3至4个月内付款。高手公司违反合同关于不得与固德公司已有客户进行交易的约定,造成固德公司损失。故固德公司未支付货款并非恶意违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高手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1.《产品代理合同》1份;2.物流信息确认单1组、快递单及物流跟踪信息1组、固德公司告采购单1组、高手公司出货单1组、对账单1组、发票及快递单1组;3.《催款函》1份;4.QQ聊天记录1组;5.法律服务合同及发票1组;6.2018年1月至5月期间的交易记录1组。
固德公司提供了高手公司向苏州恒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纬新资通(昆山)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1组作为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高手公司证据1-5和固德公司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高手公司证据6,系高手公司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7日,固德公司作为甲方、高手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产品代理合同》1份,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在苏州范围内,代理推广由乙方生产的产品。合同期间为2018年1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甲方负责所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甲方已在销售及维护的客户,在经甲方已经报备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介入,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连带责任。乙方负责将甲方订购的产品发往甲方指定的地点。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现金;甲方在乙方采购货物价值信用额度为30万元,货款超过30万元须付完前面的货款或以支票等财务抵押形式,在没有付清货款前,货物产权不发生转移,货物仍属于乙方所有。如有违约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上述合同签订后,高手公司即开始根据固德公司的采购单,向固德公司指定地点交付货物。固德公司亦开始每月向高手公司支付货款。
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交付货物对应的货款双方已结清。2018年6月,高手公司向固德公司交付了货款为109,582.50元的货物。2018年7月,高手公司向固德公司交付了货款为100,784.01元的货物。2018年8月,高手公司向固德公司交付了货款为121,522.54元的货物。2018年9月,高手公司向固德公司交付了货款为66,162.40元的货物。高手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7日、2018年8月24日、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27日,针对2018年6月、7月、8月和9日的上述交易向固德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之后,因固德公司未向高手公司支付上述2018年6月至9月交易的货款,高手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故涉诉。
本院认为,高手公司与固德公司签订的《产品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固德公司依据《产品代理合同》向高手公司订货,双方因此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且高手公司已按约向固德公司交付了相应价值的货物,固德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固德公司关于高手公司抢走固德公司客户违反合同约定的抗辩意见,因不与固德公司抢单与固德公司向高手公司支付货款之间并非对待给付义务,且合同也未约定当高手公司抢单时固德公司有权拒付货款,故固德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根据合同关于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的约定,对于当月发生的全部交易,固德公司应于次月1日起60天内支付货款。故2018年6月至9月交易的货款均已届清偿期,固德公司至今未付,显属违约,高手公司有权要求固德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高手公司要求固德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固德公司关于付款期限为开具发票后3个月至4个月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双方对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并未约定,高手公司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酌情认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19日之前)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1.5倍计算。另外,高手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与其提供的对账单略有不符,本院按高手公司提供的对账单金额据实调整。至于高手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双方合同并未约定,且律师费支出并非因固德公司违约行为发生的必然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市固德电子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高手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8,051.45元;
二、被告苏州市固德电子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高手机电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货款398,051.45元的利息。其中109,582.50元自2018年9月15日起计,100,784.01元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121,522.54元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66,162.4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计。均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高手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9.02元,财产保全费2,799.67元,由原告上海高手机电有限公司负担1,047.89元,被告苏州市固德电子工具有限公司负担9,89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 燕
书记员:苏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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