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聚思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明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聚思传媒文化有限公司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施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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