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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十一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乾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施豪,该公司大区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艳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梅,女。
  再审申请人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十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6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高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某公司已与恒昌分公司达成和解,其请求撤回再审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沈旭军

书记员:黄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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