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乾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施豪,该公司大区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艳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梅,女。
再审申请人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十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6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高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某公司已与恒昌分公司达成和解,其请求撤回再审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沈旭军
书记员:黄贤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