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际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迎宾。
上列当事人间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上海高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培明
书记员:周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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