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麒,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高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高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5174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高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未保全到被申请人任何财产为由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高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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