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星辉,男,1988年3月4日,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河畔路XXX弄XXX号。
原告:王斌,女,1987年6月8日,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河畔路XXX弄XXX号。
原告:杨紫艺,女,2012年8月20日,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河畔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杨星辉(系杨紫艺之父),身份信息同上。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祖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漫雪,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建,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星辉、王斌、杨紫艺与被告上海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杨星辉、王斌、杨紫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准备缴纳相应的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星辉、王斌、杨紫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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