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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骏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严守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
  被申请人:上海骏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曲桂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鹏静。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沪0114民初127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骏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957,77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申请人提出已查封的财产价值超过申请人起诉的诉讼标的额,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部分已查封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表示对被申请人提出解除部分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骏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康年路209弄2幢3号部分房屋(详见附房产清单)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徐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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